针对这个案情要怎么判呢?
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肖本友至被害人罗某某住地嫖娼。次日早晨,罗向肖索取卖淫款时,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强行将罗按在床上,用手猛卡罗的颈部并将一双袜子塞入罗嘴中,随后用电线猛勒罗颈部,致罗失去知觉后,将电线扔掉。随后,被告人肖本友窃得罗某某的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90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逃逸。经玉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损伤鉴定,罗某某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失去知觉、无法反抗,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辩称,手机与钱是其顺手牵羊拿走的,不是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去罗住处不是为了财物,而是为了嫖娼,后虽为嫖资发生争执采用暴力,但目的是为了不让被害人叫喊,以便能脱身回家,后发现手机顺手牵羊,此行为是盗窃行为,由于手机与人民币相加价值仅为1300余元,不到2000元,故不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时认为,被告人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应属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肖本友辩称,其见被害人昏厥后,不仅松开了电线,还用手摸了罗的鼻子有呼吸,用耳朵听罗心脏有心跳,猜测罗没事才溜走的,因此其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被告肖本友使用电线猛勒被害人罗某颈部,使用物品阻塞罗某嘴巴,致罗某昏厥,经鉴定造成轻伤后果,主观上按照一般人观念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他人死亡之后果,被告人辩称因嫖娼款争议而实施伤害行为作为其作案动机,不能排除其杀人之故意。
肖本友辩称在被害人昏厥后,停止侵害行为,检查被害人身体状况,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被告人使用暴力与其取得财物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被告人为拒不支付嫖资而使用暴力,嫖资并不属于抢劫罪劫取的“财物”范围。因此本庭不能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指控。
因此对于肖本友杀人行为,本庭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另外,经本庭审理,被告人承认在被害人昏迷期间,其窃取被害人财物1300余元,经调查罗某在其住处卖淫,符合刑法关于入户盗窃罪的规定,因此被告人以盗窃金额未达到2000元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庭认为肖本友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庭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肖本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结合量刑情节,判处“小笨友”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3年。:@ 何奕 发表于 2021-06-06 13:33
本案被告肖本友使用电线猛勒被害人罗某颈部,使用物品阻塞罗某嘴巴,致罗某昏厥,经鉴定造成轻伤后果,主观上按照一般人观念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他人死亡之后果,被告人辩称因嫖娼款争议而实施伤害行为作为其作案动机,不能排除其杀人之故意。
肖本友辩称在被害人昏厥后,停止侵害行为,检查被害人身体状况,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被告人使用暴力与其取得财物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被告人为拒不支付嫖资而使用暴力,嫖资并不属于抢劫罪劫取的“财物”范围。因此本庭不能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指控。
因此对于肖本友杀人行为,本庭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另外,经本庭审理,被告人承认在被害人昏迷期间,其窃取被害人财物1300余元,经调查罗某在其住处卖淫,符合刑法关于入户盗窃罪的规定,因此被告人以盗窃金额未达到2000元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庭认为肖本友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庭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肖本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结合量刑情节,判处“小笨友”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3年。
正解 何奕 发表于 2021-6-6 13:33
本案被告肖本友使用电线猛勒被害人罗某颈部,使用物品阻塞罗某嘴巴,致罗某昏厥,经鉴定造成轻伤后果,主观 ...
如果他要上诉呢? 何奕 发表于 2021-6-6 13:33
本案被告肖本友使用电线猛勒被害人罗某颈部,使用物品阻塞罗某嘴巴,致罗某昏厥,经鉴定造成轻伤后果,主观 ...
被告人不构成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要非法进入被害人的户内,本案被告人是合法进入,只能是盗窃行为,因盗窃金额只有1500元,不成立盗窃罪
tangxiuchun 发表于 2021-6-7 15:56
被告人不构成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要非法进入被害人的户内,本案被告人是合法进入,只能是盗窃行为,因盗窃 ...
确实不符合入户盗窃,非法入户的要件,你是对的。
抢劫和入户盗窃有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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