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案件
李某在某房产公司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李某伪造单位印章后使用假印章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收取了合作公司支付给其房产公司的佣金,共计3万余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诈骗罪,典型的三角诈骗。 对外是诈骗,对内是职务侵占,想象竞合,择一重 职务侵占,因为合作公司被骗的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转嫁给房地产公司。最终受损失的是房地产公司 看完这个案例发现自己知识点掌握还是不牢。
1、伪造单位印章后使用假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刚才回复不小心按错。伪造公司印章罪 刚才回复不小心按错。
1、李某伪造单位印章后使用假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假定合作公司为善意,不知道李某无委托权,不知道公章为假。
2、李某采用欺骗的故意,使合作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佣金3万余元,构成欺诈罪。
3、因从民法上,真人假章,其行为后果归于房产公司承受。假定李某上交佣金,房产公司可按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追认或不追认,由此造成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假定李某不上交佣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假定合作公司为恶意,知道李某无委托权,或知道公章为假。因合作公司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罪构成要件,李某不构成欺诈。但构成民法上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房产公司利益。且此种情况,其行为无法归于房产公司承受,3万余元无论如何不属于房产公司,也不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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