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脚下的坑 发表于 2021-9-9 11:16:50

求各位公检法大神给指点 关于法捕和执行的问题

本人公安派出所侦查员一枚,办理盗窃案因嫌疑人腹腔内有金属异物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法院审理后下了法捕,我们办案派出所依法执行逮捕,因嫌疑人腹内仍有异物看守所出具拒收手续,将此文书送达法院。这是整个事件的前提情况。
大概过了2个月后,法院通知我们再对嫌疑人执行逮捕送押到看守所,我问法院下达什么手续,法院称是逮捕手续,继续问法院是否判决生效,法院答复早就已经判决生效,然后我就有疑问了:1、个人理解逮捕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既然案件已经判决生效,说明整个案件审理完成应该到执行刑罚阶段,在此期间下达逮捕,是不是无法律依据;2、法院工作人员称领导说了如果派出所不来取逮捕手续就给派出所邮寄过去…我想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而且如果确实是无法律依据,我是否可以拒绝法院下达的逮捕;3、继而让我产生一种想法,我认为法院应该下达执行通知书吧,那么这个执行通知书具体是由派出所还是法院的司法警察来执行?还请各位在岗在位或者待岗待位的大神给指点迷津。

另外,我向工作人员提到嫌疑人现在还是腹腔内有异物依然无法投送看守所,如果还是投送不进去怎么办,对方答复说那就过一段时间我们再下手续你们再去送直到送进去为止。。。据此我有了第4个疑问:法院无论下达逮捕还是执行通知书,可以是循环反复的吗,这个是否有依据,还有没有下一步的程序?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9-9 12:56:20

执行逮捕是公安机关的法定取责,不可能由司法警察执行,看守所拒收,由看守所出具不予收羁决定书,交给法院即可。

dddd位 发表于 2021-9-9 16:14:54

既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此时应该按照判决执行,应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dddd位 发表于 2021-9-9 16:19:51

按照监狱法第十五条执行即可。

学舟 发表于 2021-9-15 11:44:30

法院对已决犯下逮捕确实不符合规定,应该将三书一表,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交由公安执行,但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执行还是公安的,跑不脱,执行不了可以写情况说明交法院,另外喊法院和法制部门对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求各位公检法大神给指点 关于法捕和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