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辞职报告用词须谨慎
2021年3月,有网友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当年4月23日,其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法院表示,因其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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