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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前言 2021年年中,助理告诉我所里来了个咨询人,说是民间借贷。仔细听了她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基本可以判断不是民间借贷。 让助理约了咨询者来所里面谈,于是,就有了本案。 02 案件情况 2015年,咨询者经人介绍结识了一个自称能解决XX大学事业编的中间人。经过几次接触,咨询者同意交给中间人11万元进行工作调动。 2015年至2019年,4年间咨询者多次与中间人沟通工作调动事宜,但均遭到中间人的推诿。 2019年9月左右,中间人在电话中表示事情不能如约办成,同意退咨询者11万,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一时说可以办成,一时又表示要退钱。 因中间人表示可以退钱,故咨询者以为案子是民间借贷关系。 03 案件分析 梳理了下做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发现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以委托合同关系来定性问题也不大,但诉讼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确认中间人的身份就是一个很棘手的事情。启动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但咨询者与中间人仅通过微信、手机进行联系,咨询者并不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及出生年月等身份信息,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其次,证明委托款项11万元已经被中间人收取。据委托人介绍,当时是取的现金11万元给到中间人,没有任何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明文件。 最后,录音证据的证明力。目前能证明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款项支付的唯一证据就是通话录音,但如果对方予以否认,风险极大。 04 诉讼思路及安排 1. 确定请求权的基础。 这个案子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基本无虞。咨询者委托了中间人去办理工作调动事情,委托的同时支付了报酬,尽管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合同法/合同编并未规定委托关系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已经成立的,至于是否无效是成立之后的问题。 委托关系基本可以确定是无效的,因为委托事项不合法,这个结论不仅显而易见,而且通过案例检索得到了印证。 所以,这个案件请求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按照约定中间人需要返还委托款项;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事项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2. 确定合同主体身份。 确定中间人的公民身份。让当事人去打听中间人的姓名、籍贯、出生年份等基本信息,凭借这些信息/模糊信息去派出所进行公民信息的调取。如果没法查清,再通过腾讯微信等手段查询。 3. 确定委托关系已成立的证据。 没有中间人收取11万元的直接证据,凭借录音,配合取现记录,可以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 4. 不考虑刑事报案的途径。 这一类型的案件,为诈骗钱财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考虑到我们不能完成基本的报案举证义务,以及公安大概率不会插手这一类型案件进行立案的现实考量,最后放弃了通过刑事报案追回款项的途径。 5. 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不进行保全。进行了案例检索,存在极少部分法院对该款项进行了没收的情况。如进行诉讼保全,存在败诉后被追究保全责任的风险,故选择了放弃。 6. 规避执业风险。 按照律师法、律协规定依法依规执业,签订委托合同、款项进律所,不承诺案件结果,进行证据不足、对方当事人不到庭、委托款项被没收的风险提示,规避执业风险。 05 结果 1. 庭审情况。 开庭前问了法官对方是否送达,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开庭时见到了被告委托的律师,且被告律师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这时我才觉得案子稳了。 2. 法院判决结果。 (1)法院认为:原告(咨询者)为进入中南大学工作,委托被告(中间人)为其帮忙办理工作 调动事宜,并向被告支付了11万元作为酬劳,故原、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是中南大学系事业单位,进入XX大学任职、任教,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而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的内容明显系通过非正当、合法的手段以谋取非法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退还的11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2)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10)日内向原告退还款项11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 8月X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2399.14元;其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本金,自2021年8月Y日起按照3.85%的50%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 06结语 (一)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就办案的直觉而言,我个人倾向性地认为这是一起诈骗案件,但苦于没有证据且公安立案难等多重原因,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经过诉讼策略的分析及安排,请求权基础里的委托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足以可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重要。 (二)执业风险 《律师法》及律协的各种规定均对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进行了规定,这是执业的一条红线。诉讼一旦启动,墨菲定律便起作用。案件虽小、标的额不大,但对于一般的自然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作为受害者的委托代理人,职业道德不仅要求律师积极履职,更不能忘了行业纪律的紧箍咒,活的久比活的好更重要。 =相关阅读= 法律实务精彩文章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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