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界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删除了十三条的内容。
2.司法实践中承认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规定,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是啊,这道题有点搞笑,明确说是多选题,那么CD一看就不能选,只能选AB咯。
这是错题
另外业主起诉的话,这属于人数不确定的集体诉讼。
2.司法实践中承认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规定,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