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共有 » 民法 » #1003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39#
甲、乙、丙3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 乙与丙
  • 甲父
  
本题有 2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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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7 23:28
各位注意,优先购买权只有房屋才有,本题不是房屋。(错啦,物权法101条明确规定的,按份共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份额都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十五日是承租人优先权行使日。

27 # jsp261626 发表于 2014-7-13 20:28
那是房屋租赁的优先购买权!
lawerhero 2012-5-14 13:32
因为共有的是动产,而动产是以交付为生效的,但因此为共有的财产,不可能发生实际的...
26 # 行政庭 发表于 2014-5-20 10:56
看到大家的评论豁然开朗
25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15 10:16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转移后的行为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力
24 # summerxiahui 发表于 2012-7-5 14:25
各位注意,优先购买权只有房屋才有,本题不是房屋。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十五日是承租人优先权行使日。
2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4 13:32
因为共有的是动产,而动产是以交付为生效的,但因此为共有的财产,不可能发生实际的交付,所以,在双方达成合意,且已履行债权债务后应视为交易完成了。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 行使,对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未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有道理。
22 # wlw123654 发表于 2012-4-7 19:04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转移后的行为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力
乖T宝宝 2011年05月04日 16:48:28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
21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9 22:12
因为共有的是动产,而动产是以交付为生效的,但因此为共有的财产,不可能发生实际的交付,所以,在双方达成合意,且已履行债权债务后应视为交易完成了。
20 # shadowflx 发表于 2011-5-9 15:19
乖T宝宝 2011年05月04日 16:48:28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
房屋改为15天了。
19 # 乖T宝宝 发表于 2011-5-4 16:48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转移后的行为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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