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共有 » 民法 » #1004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44#
甲、乙、丙3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拖拉机卖掉。甲外出之时,乙、丙二人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了丁,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拖拉机。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 c.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 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本题有 1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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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little_angel 发表于 2022-6-8 22:04
A项说法不正确。根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没有提及3人的按份比例,认为拖拉机是共有物,甲乙丙3人份额相同,且乙丙两人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其处分行为应为有权处分,有权处分并不侵犯甲的所有权。
115 # 啤酒的海 发表于 2020-12-9 08:51
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ABCD。这个题目就是按共同共有来对待,要是按按份共有,这个题就没有答案?我的理解对吗?
114 # pxcgfl 发表于 2020-4-18 23:32
选b
113 # pxcgfl 发表于 2020-4-18 23:32
选b
112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7 22:43
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关系?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之规定,甲乙丙三人应视为按份共有人且为等额按份共有。
乙丙买卖拖拉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系处分行为且为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乙丙两人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其处分行为应为有权处分,有权处分并不侵犯甲的所有权。有权处分的情形,不存在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说法,毕竟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为前提。故ACD均错误。
111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3 23:25
关于CD,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需经占份额2/3以上的安分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所以乙丙的处分是有权处分,并不涉及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
110 # 战侠歌 发表于 2017-4-28 15:33
这个c项,我觉得应该是有问题的,首先这个乙和丙是有权处分,其次这个拖拉机又不算是特殊动产,不会去登记什么的,对于丁来说,即便知道这个拖拉机是三人共有,但是他们内部的约定丁怎么会知道呢?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来说,虽然三个人共有的东西,已经有两个人同意卖给我的,我就认为是有效的,法律也确实是这么规定的的,至于对甲造成的损害,那是他们三个内部的事情,与丁无关。所以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甲无权主张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109 # law、holy 发表于 2017-1-6 09:00
C无约定时视为按分共有,2/3同意可以出卖共有物,D错误,是买卖合同不是善意取得,他们处分是有权处分,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
108 # 法眼昊哥 发表于 2016-7-4 12:17
[quote]coolboy711 2016-6-22 20:55
物权法一百零三条,除非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甲乙丙是家庭关系,一般是按份共有,按...quote](审计部)法务 2015-11-6 13:47
按题目的意思应该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但善意取得...[/quote][/quote]
107 # coolboy711 发表于 2016-6-22 20:55
物权法一百零三条,除非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甲乙丙是家庭关系,一般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有处分权的,C选项是错误的。
(审计部)法务 2015-11-6 13:47
按题目的意思应该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但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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