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1008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84#
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锋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 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做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本题有 2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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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7 09:27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8 # 田甲申 发表于 2015-4-10 10:51
这个解释说的挺好,搬运工飘过~~~~

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理由:

(一)从权利属性上讲,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的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按照民法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的效力应优于债权。


  (二)从权利设置目的及救济上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则难以获得其他保护。


  (三)从物价值的综合利用上讲,共有人作为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其财产与争议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让其享有优先购买权,更能让财产归于整体和一个产权人,更有利于物权的行使和更有效地利用物的价值,同时法律上共有人对争议的共有财产比承租人负有更多的义务,让其优先行使购买权,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27 # lili12603 发表于 2014-7-21 09:09
看错题了
26 # lili12603 发表于 2014-7-21 09:09
看错题了
25 # lili12603 发表于 2014-7-21 08:35
看错题了
24 # huluobu2008 发表于 2014-5-21 20:44
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先抵后租,登记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赁,告知承租人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失,未告知的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的损失。
23 # xiaobaiyu110 发表于 2014-2-22 13:19

物权法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先抵后租,登记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赁)
22 # hy3824 发表于 2014-2-11 16:31
此题答案不严谨,缺少同等条件下这个条件!
21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14 05:52
首先,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先抵后租,登记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所有人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所设定的义务
其次,在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存在这样的顺序:按份共有人大于次承租人大于承租人
20 # joyce163 发表于 2013-5-7 00:32
没有说明陈玉和刘峰愿意以相等条件购买,只是说都有购买的意思,无法谁确定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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