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