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 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 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 甲在2003年8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b项,约都没生效,何来违约行为,应为缔约过失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项,同a,撤销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d项,若不认为可诉,何来诉讼时效一说?
这个题目的选项设计错的不能再错了,是为出题人不懂民诉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C项批复明显影响了权利义务,感觉应该可诉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
D项,全不知道,难道不是5年里三个月么?
(据行诉解释42条:甲对2001年6月1日批复的行政起诉期限为:自2001年7月2日乙告知甲批复起算3个月,即2001年10月02日)
c项是不是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