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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6#
[04司考真题卷二第77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本题有 2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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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火拳艾斯 发表于 2017-6-22 19:46
2015УBC
20 # 璇玑小篆 发表于 2016-9-13 07:34
一审判决类型没有维持原判,只能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方可维持原判。
19 # hjc3hao 发表于 2016-6-22 15:42
新法第六十九条
答案应该为BC
18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8 21:22
民多行少
17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8-28 19:18
林鸿潮:民事诉讼才是2至5名诉讼代表;
16 # zhh2012 发表于 2012-8-6 14:34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本案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即不存在是起诉不作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存在法律政策需要变更等情形。
而维持判决的三个条件是: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对比之下,法院就应当作出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而不应该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 # lam132 发表于 2011-6-23 11:01
fkflyz 2011年04月14日 10:39:47
解析并不混乱,是理解混乱了。呵
理解也不混乱,是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本案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即不存在是起诉不作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存在法律政策需要变更等情形。
而维持判决的三个条件是: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对比之下,法院就应当作出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而不应该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晕,搞了半天,才明白其中的道理。原来驳回诉讼请求和判决维持是不可以同时出现在判决书上的。
个人理解,有错必改...

14 # fkflyz 发表于 2011-4-14 10:39
解析并不混乱,是理解混乱了。呵
13 # 黄朔 发表于 2010-9-4 19:02
个人意见:答案应该是BD,解析里的顺序写错了。
题干:“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完全满足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2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25 22:32
司法考试有时候TMD咬文嚼字,有时候又表述不清~实在是拿我们这些考生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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