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答案应该为BC
本案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即不存在是起诉不作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存在法律政策需要变更等情形。
而维持判决的三个条件是: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对比之下,法院就应当作出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而不应该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并不混乱,是理解混乱了。呵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本案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即不存在是起诉不作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存在法律政策需要变更等情形。
而维持判决的三个条件是: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对比之下,法院就应当作出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而不应该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晕,搞了半天,才明白其中的道理。原来驳回诉讼请求和判决维持是不可以同时出现在判决书上的。
个人理解,有错必改...
题干:“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完全满足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