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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4#
[04司考真题卷三第7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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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七海凝 发表于 2018-8-1 19:32
A,и
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9-8 11:20
遗失物没有善意取得
[撑死是“价款还给丙”,但是丙是“无偿受赠”];

2008灾-4-4-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刚刚)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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