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 扣押现金10万元
- 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 留置盘问48小时
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
恩,我也觉得留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来的
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
(2003年7月18日[2002]赔他字第1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晋法委赔字〔2002〕4号《关于蒋桂通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即是对侵犯蒋佳通人身权的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决定没收的职权,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黄金饰品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蒋桂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你院将该案进入刑事赔偿案件程序错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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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权没收,公安在刑事案件中没收财物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能够行政诉讼;
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
这个解释够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