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 某企业对原有工艺进行改造,原设计安装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已无须使用,可以在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使用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设立于该县境内的中央或者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设计安装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已无须使用,可以在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A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A是错的吧,行政诉讼???书上有很明确的规定,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啊。。。
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政府决定
某企业对原有工艺进行改造,原设计安装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已无须使用,可以在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使用 。
对防污设备限制是必须征得同意。不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