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违法性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就是只要缺乏违法性的认识具有“相当的理由”,行为人认为其行为被法律允许具有“可以接受的理由”,就应该认为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能以犯罪论处。1、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时,信赖主管机关(不是非要是最高院,加入都是要最高院什么的话,不觉得很难执行吗?我想开个店难道也要像高院或者什么来请示吗?不觉得麻烦或者可笑吗?)的见解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2、知道要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时,没有努力收集相关法律情报的,属于可能避免的错误。3、知道行为侵害基本的个人,社会的法益时,即使具有违法性的错误也可以避免的,不排除责任。(例如三鹿婴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就是侵害了婴儿的生命法益,即使得到了上级的允许说是可以添加三聚氰胺,也是不能免除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