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26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260#
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是无效民事行为
  •   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   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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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3-1-8 20:12
cd
15 # 飞天20120922 发表于 2012-8-13 11:15
注意:《民通意见》 130 条规定, 第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 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14 # degress 发表于 2012-7-7 11:57
lullabyD 2011年09月11日 20:56:28
恶意串通不应该是无效么 改改解析吧!模棱两可到底是什么
2002年没有官方答案,2003年才有官方答案;

2011万国归类(索引)选择AD;我选AD;

2010新东方历年真题破解钟秀勇民法《讲义》+LG400真题,选择ACD;
13 # lullabyD 发表于 2011-9-11 20:56
恶意串通不应该是无效么 改改解析吧!模棱两可到底是什么
12 # 蔷薇星云 发表于 2011-7-25 11:06
这不是恶意串通吗?不是无效的吗
11 # sharp2 发表于 2011-4-5 08:23
正确答案是cd
10 # golion 发表于 2010-9-4 21:49
解析人水平有限
9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28 10:31
搞笑,怎么可能既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又是可撤销的,只能二者择一嘛!
..................撤销前是有效的。“可”撤销,当然也可以不撤销。
8 # 助我过司考吧 发表于 2010-8-26 20:43
到底选取哪个?!我是一错再错,每次做每次错,哎......
7 # applegod44 发表于 2010-8-24 11:41
多重法律关系因果说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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