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 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 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 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监管或押解罪犯的职务之便,非法将罪犯私自放走;
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则是利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权力,徇私枉法,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诉的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裁定,包庇罪犯,意图使有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B项成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B项成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 一是在刑...
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