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 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 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 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
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
,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为无效。
二、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没有出现“保底条款”的法律术语....
有人认为,《民法通则》个人合伙共担风险的规定实际就是对“保底”的禁止。这没有条文依据;
所以,个人合伙内部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该约定对内、对外均无效;但是本题是“个人合伙”,所以该约定对内有效)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民法》都在卷三;切忌混淆个人合伙VS合伙企业在《合伙约定》上面的区别;《民法》的“个人合伙”,债务人内部随便怎么约定都行;
C项,李南撤回出资“前”,三人均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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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题干未交代的条件就是没有,但有时你真当没有了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