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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它们之间的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甲公司尚未生产出来的电器设备
  •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但乙方提供生产该货物的主要材料
  •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因卖方交付的货物造成买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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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裆代表 发表于 2013-5-21 11:24
B 项是否可认为是 来料加工? 难道不适用公约?

来料加工贸易(Processing)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承接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
3 # 313395658 发表于 2013-1-7 21:15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故A选项可以适用公约,应选;B选项不能适用公约,不应选。
2 # taizi1986422 发表于 2012-8-31 10:32
这句话应当结合后面一句解释,是说“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如果“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那么这个合同也就相当于是提供代工服务的合同,就不能视为销售合同了,因为公约只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所以也就不适用此公约了
竵伊吧 2012年08月22日 20:26:56
请问高手---‘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
1 # 竵伊吧 发表于 2012-8-22 20:26
请问高手---‘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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