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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成立了军事法庭,规定了战争犯罪,战争犯罪包括:
  • 破坏和平罪
  • 战争罪
  • 危害人类罪
  • 海盗罪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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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aoranrantao3 发表于 2010-4-26 19:46
战争罪包括: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1 # z761713778 发表于 2009-3-12 11:22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从而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规定,战争犯罪包括3类: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
危害人类罪(CrimesAgainst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Statuteof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是2002年才被确定的叫法,当时的叫法是“违反人道罪”。

那么在纽伦堡军事法庭规定的战争犯罪中就不应该叫“危害人类罪”。即使他们的意义可以理解为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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