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经济法综合 » 经济法 » #1791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912#
原告某酿酒厂(以下简称酿酒厂)于2008年2月27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椭圆形金龙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椭圆形金龙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金龙大曲”这一特定的名称。 被告某县酒厂(以下简称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随圆图形文华牌。但是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按照原告“金龙大曲”的瓶贴装潢,除把金龙牌注册商标更换为文华牌注册商标,“金龙大曲”改为“银龙大曲”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好的文华牌银龙大曲瓶贴装潢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从2008年3月到 2009年8月,共生产5万瓶,销售4万瓶,销售金额为12万元。 被告的瓶贴装潢由于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的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等手段与原告竞争,致使原告“金龙大曲”酒滞销,客户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酿酒厂以县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对被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行政机关是:
  • 县级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国内贸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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