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c项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请求
与民争财,这条规定简直就是无耻。明明是物权请求权还规定是适用时效,与抢劫何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