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程序中,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 普通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 简易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就可以。普通程序有不...
《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就可以,没有“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