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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居民劳拉与中国国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国泰公司在厦门市A区开发的乐福花园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北京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劳拉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国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国泰公司已经将乐福花园的开发权转让,国泰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求作出了裁定,驳回国泰公司提出的异议。劳拉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卖方提起诉讼,有关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
  • 该案应当由该商品房所在地法院管辖
  • 该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合同签订地法院有权管辖
  • 该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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