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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 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鸳鸯食品加工厂。甲以设备使用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房屋出资。4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并于4月4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5月,甲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部分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也没有表示购买。过了两个月,甲决定将自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丙同意了,但乙没有同意。甲于是将自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债权人戊。下列关于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债权人戊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因为经过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
  •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戊可以依约行使质权
  •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因为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戊只能向甲索赔,不能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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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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