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3#
2008年初,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上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上海分行开立后寄给东京银行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所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乙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乙公司向东京银行议付,东京银行审查后办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上海分行要求偿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根据“单证一致”的要求,上海分行发现信用证与其他单据之间不符合“镜像标准”,单据之间存在细微的、虽然并不引起歧义的“不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信用证上存在“不符点”
  • 若开证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可以据此免除保证责任
  • 若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了修改,但该修改未征得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若该信用证经过丁银行保兑,则即使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受益人要求丁银行付款,丁银行也应取得上海分行的同意后方能付款
  
本题有 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
0
0
本题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