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法 » 分科真题 » #1985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9856#
[2010年真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 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本题有 6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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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狼啼鹰啸 发表于 2015-5-28 15:00
我被农懵了,不知为什么不更改答案?
61 # 小鱼渔 发表于 2015-5-6 16:35
弱弱地问一下,甲给丙办理过户手续就能同时理解为汽车交付给丙了吗?不存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而为交付的情形吗
根据下面这个规定,应该有区分的吧。求解释。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0 # dgsuwei 发表于 2014-8-10 16:54
解释无误,但是这么个无答案的破题该剔除了呀。即使不剔除,你也改个最接近正解的嘛。
59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7-5 23:59
老钟说除了一房二卖,其他情形下第三人知情的一物二卖不要想到恶意串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8 # 0546zxj 发表于 2014-4-22 17:17
老钟说了,本题属于经典错题。2014年超级系统强化老钟的民法讲义第177页!
57 # louzi 发表于 2014-3-5 11:07
老钟说除了一房二卖,其他情形下第三人知情的一物二卖不要想到恶意串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6 # 李杰360360 发表于 2014-2-25 10:38
本人认为此题无解,根据最高院的买卖合同解释
55 # 馒头先生阿猫 发表于 2014-2-23 17:34
paris0110 2013年05月18日 15:41:57
这个是恶意串通嘛,合同无效
老钟说除了一房二卖,其他情形下第三人知情的一物二卖不要想到恶意串通!
54 # 漫天飞雪紫竹 发表于 2013-9-12 08:27
有两层法律关系
甲与乙:因为未交付,物权未转移;
甲与丙:甲交付汽车给丙,丙获得汽车所有权,且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最后,因为甲已将汽车交付丙,其无法履行与乙签订的合同,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53 # paris0110 发表于 2013-9-6 15:44
明显恶意占有人,合同无效,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基于物权变动的有因性,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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