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根据下面这个规定,应该有区分的吧。求解释。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个是恶意串通嘛,合同无效
甲与乙:因为未交付,物权未转移;
甲与丙:甲交付汽车给丙,丙获得汽车所有权,且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最后,因为甲已将汽车交付丙,其无法履行与乙签订的合同,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