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A卷[万国学校] » 卷三 » 2011年司考冲刺 » 冲刺试题 » #2116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1162#
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要给予合理的限制。为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该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甲公司于2009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9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与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 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取得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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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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