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29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299#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3题]
  • 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 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 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 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本题有 1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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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34ly 发表于 2017-10-13 1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对上述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上述事务不应执行。如属其他事务,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仅两名合伙人的情况下,该事务将很难推行。
11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3 22:20
普通合伙全票决的事项:3改3卖。
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是限制,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10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7-1 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对上述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上述事务不应执行。如属其他事务,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仅两名合伙人的情况下,该事务将很难推行。
包括关联交易,也需要经过一致同意
9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8-27 20:10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8 # baoxiaoan 发表于 2013-9-6 17:59
guangming2013 2013年07月16日 08:49:50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7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8 14:06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通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8 14:05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2)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
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中,合伙人赵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5 # guangming2013 发表于 2013-7-16 08:49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 # stonemark 发表于 2013-7-4 16: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对上述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上述事务不应执行。如属其他事务,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仅两名合伙人的情况下,该事务将很难推行
3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2-28 13:54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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