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新观念是只有A可选。
B有例外。
新观念:教唆犯成立不要求被教唆者达到刑事责...
B有例外。
新观念:教唆犯成立不要求被教唆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
B有例外,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故意伤害,在伤害层面是共犯,共犯不一定罪名一样。D项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实行犯无罪,教唆犯也无罪”会导致教唆者逃避法律制裁,所以在评价的时候应该综合看待,对未到法定责任年龄或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按共犯看待不作犯罪论不处罚,教唆者是间接正犯,定xx罪(教唆犯)……小柏老师这么讲的
我认为D不应该选,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违法性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