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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被公安局民警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李甲认为处罚过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一盘其与刘某谈话内容的录音带作为证据。公安局主张该录音带是通过偷录方式获得的,法院不应采纳。以下人民法院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 质证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公安局的意见,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需以其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但该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问题。据此法院裁定本案延期审理
  • 质证过程中,公安局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但法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且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最终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 庭审结束后,法院发现原认定的证据存在错误,在没有再次开庭的情况下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作出更正并说明了理由,随后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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