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李一与李二约定有效,并且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有李三,李三是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B项正确。
因股权是李一单方享有的股权,离婚对方要求分割股权,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
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C选项错误。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项错误。
觉得CD两项没什么不妥啊!可以要求是没错的,但具体怎么操作是后续的程序问题,我们...
夫妻<span id="10_nwp" style="width: auto; height: auto; float: none;"><a id="10...quote]eland 2013年07月28日 10:01:10
觉得CD两项没什么不妥啊!可以要求是没错的,但具体怎么操作是后续的程序问题,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