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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0#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6题]: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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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09:47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所以,A不应选。
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
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
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B正确。
16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09:44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的“管理”是指改良行为与保存行为;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而出租属于收益行为,故A、D错误。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举重以明轻,当然可以为之,故B正确,C错误。
15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09:43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A不应选。

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
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

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

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B正确。
14 # 鄭皓文大狀 发表于 2016-9-19 19:26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改良行为与保存行为;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而出租属于收益行为,故A、D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举重以明轻,当然可以为之,故B正确,C错误。
1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23:19
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23:18
收益行为、改良行为、处分行为、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
11 # Gatelbl 发表于 2014-7-22 10:12
收益行为 改良行为 处分行为 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
10 # syw 发表于 2013-9-8 20:38
liuleijs1 2013年03月27日 14:05:21
A选项没看懂
9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2 15:52
共有物的管理

一般事项1/2多
重大修缮处分2/3多
8 # 关于十夜 发表于 2013-8-13 18:44
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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