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利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