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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6#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8题]: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本题有 2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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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5 12:22
【考点】混合担保、共同抵押
A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 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
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优先顺序,首先看时间。
关于受偿规则,首先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
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若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28 # lozoyo111 发表于 2016-10-18 20:33
快四年了,你的解析还没有出来。真是笑话!
27 # welchcheng 发表于 2016-9-19 15:44
《物权法》第180第1款第⑷项、第188条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故本案中,机器设备并非法定抵押登记的财产,故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错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C正确。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故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A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故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B错误。
26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4 21:54
共同抵押,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5 # 烂梨子苹果 发表于 2015-6-30 19:34
A错:这是连带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选项对顺序约定不明,任一。
先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实现债权的,是混合担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优先顺序,首先看时间。关于受偿规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24 # 破窑裤也X感 发表于 2015-6-3 09:44
钟老师的解答才是正确的 顶,我补充一下李建伟老师的:实务中,甲已经为乙设立质权 说明已经交付了标的物,那设立抵押权的时候 当事人丙 丁总得去看看抵押物吧,难道丙 丁那么傻 同意甲带他们去乙那边“考察”一下标的物?丙就不说了 丁去登记还能对抗乙?你自己都去看过了解过情况了的
xxg0635 2014-5-6 10:19
钟秀勇对此题解析。
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
23 # 破窑裤也X感 发表于 2015-6-3 09:44
钟老师的解答才是正确的 顶,我补充一下李建伟老师的:实务中,甲已经为乙设立质权 说明已经交付了标的物,那设立抵押权的时候 当事人丙 丁总得去看看抵押物吧,难道丙 丁那么傻 同意甲带他们去乙那边“考察”一下标的物?丙就不说了 丁去登记还能对抗乙?你自己都去看过了解过情况了的
xxg0635 2014-5-6 10:19
钟秀勇对此题解析。
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
22 # stan2 发表于 2015-1-19 22:41
johson554320 2014-4-8 11:27
请大家比较本题和2011年卷三第7题:如果质权优于登记的抵押权,也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同样纠结这个问题,依据2013的题目。2011那个题目是否目前无答案呢??
21 # rdtgd 发表于 2014-11-7 15:22
A、B不对,注意连带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一个重要区别!
20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0 15:03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 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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