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诉综合 » 新民诉仲裁 » #2625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252#
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 发回重审的
  •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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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大大小孩 发表于 2020-2-22 21:16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上均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 # xiayunbobo 发表于 2017-4-18 13:13
特别程序,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
2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 16:07
《简易程序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1 # mmtuzi 发表于 2015-2-1 13:13
没看清楚基层法院 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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