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形式的变更。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出资。该法第26条规定,公司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出资的,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本题中没有提到华昌股份公司是投资公司,按照一般公司处理,2年内缴足所认购的股份。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D正确。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原有限公司“华昌”的字号,对此《公司法》并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