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10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10#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 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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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8-9 21:37
《物权法》第176条抵押与保证并存的,抵押物之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故应先实行抵押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B正确;《担保法》第32条,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就可能担保的保证责任预先申报债权,故D正确。
1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1-9 17:31
债权确定期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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