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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 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 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 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 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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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8 16:04
顺序是:海难救助款>船员工资、社保>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费、税费。

船舶优先权随船舶转移而转移,灭失而灭失。
5 #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7-30 16:19
海难救助费用优先于船员工资
4 # 繘籽 发表于 2012-1-3 08:22
那为什么不选D?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3 20:35
我国《海商法》第22、23条规定,其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为: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产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去发生变动:
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②、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②、③项受偿
④项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的,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
但第①、②、③、⑤项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的,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2 # abcde0117 发表于 2010-6-20 21:56
楼上精辟呀,谢了
1 # 满树伟 发表于 2010-6-13 16:49
顺序是1、海难救助的救助款2、船长、船员、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3、人身伤亡的赔偿4、港口费、税费。船舶优先权随船舶转移而转移;灭失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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