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随船舶转移而转移,灭失而灭失。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产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去发生变动:
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②、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②、③项受偿
④项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的,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
但第①、②、③、⑤项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的,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