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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A公司(买方),与巴西的B公司(卖方)订立买卖合同,购买一批白糖,合同约定“CIF目的港大连”。A公司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规定适用UCP500,开证行为C银行。载货船在运输途中,气候恶劣,雨水淋到部分糖的包装箱内使糖溶解;船遭雷击起火后,一部分糖又因受热熔化;船员在灭火过程中又淋湿了一部分货物。A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经与C银行联系,得知B公司尚未议付,遂通知C银行停止付款,否则A公司将不予赔付。C银行对A公司的通知置之不理,审查B公司提交的单证后付款。货物运到后A公司又发现货物短量。对于C银行拒绝A公司停止付款的要求而向B公司议付的行为,A公司可否拒绝向C银行付款,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C银行拒绝A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除非款已付出
  • A公司可以因此拒绝向C银行付款
  • A公司无权要求C银行停止付款
  • A公司不能拒绝向C银行付款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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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9 16:24
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其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分立,【银行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议付或完成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并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关系所产生的主张或抗辩的约束。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规格、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对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偿债能力、履行能力或资信情况,均不负义务或责任。
1 # springle 发表于 2011-5-29 20:12
A公司无权要求C银行停止付款,这个考得比较有水平。排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的例外”是银行已经付款或者承兑了,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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