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以自己新建的一栋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东南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银行向甲省乙市法院起诉东南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判决:东南公司以物抵债,将该栋商品房抵给银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银行向甲省丙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购买该栋商品房第10层第1单元(1001号)。
如张三的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有关救济途径的说法正确是?
- 张三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张三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仅审理原判决中1001这套房产的内容
- 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且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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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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