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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经销空调,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可以每台提成5%。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的经理李某洽谈时提出,每台50元补贴李某。李某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与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该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 王某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A公司的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 属于不正当竞争
  • 属于合法行为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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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辛迪瑞拉 发表于 2019-3-21 18:22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 llkllk 发表于 2018-3-16 15:05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是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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