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法理学综合 » 法理学 » #328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872#
据报道,2010年底,某公安机关通过微博向网民发布“通缉令”,悬赏Q币征集破案线索,仅用了9天时间就侦破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事后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应当慎用这种网上缉凶行为,这种行为法律尚无规定,网民转发“通缉令”有越权之嫌,并且有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隐私等权利带来损害。对此下列评价不正确的是?
  • 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改变了法律规范正当化的前提,对法律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 社会上出现了“微博缉凶”行为,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局限性的表现
  • 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永远都不会超前于社会的发展
  • 如果微博缉凶等行为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则需要及时进行立法规制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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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哲之 发表于 2020-9-11 18:11
是啊,选不正确的,管理员好像看不到,哈哈
4 # 春昵 发表于 2019-8-1 17:22
选不正确的呀
3 # 春昵 发表于 2019-8-1 17:21
选不正确的呀
2 # 春昵 发表于 2019-8-1 17:21
选不正确的呀
1 # golie83 发表于 2019-1-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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