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 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跟,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冕押期限
- 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1、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
5、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
5、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
5、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
5、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