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 民诉与仲裁 » #53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5341#
下列哪些案件当事人不需交诉讼费用?
  • 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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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8 10:22
见《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28条。该条规定:“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另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37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7 # onereal 发表于 2012-7-26 23:32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6 # onereal 发表于 2012-7-26 2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2007年4月20日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9 21:04
《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28条。该条规定:“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另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37条,该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4 # lif555 发表于 2012-5-30 21:00
受理费与诉讼费不同,不应该选B
3 # luxlux123 发表于 2012-4-27 09:12
同意,不过法条有冲突,适用上有疑惑
sinyadeng 2010年05月25日 14:23:56
结合第一题,这道题有错误,混淆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费,后者应包括前者。应该没有答...
2 # sinyadeng 发表于 2010-5-25 14:23
结合第一题,这道题有错误,混淆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费,后者应包括前者。应该没有答案。
1 # applegod44 发表于 2010-4-12 11:52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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