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可口头起诉;
②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③传唤方式简便;
④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⑤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②审理第一审案件;
③事实清...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②审理第一审案件;
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可口头起诉;
②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③传唤方式简便;
④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⑤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选项为《民诉意见》169条,已经被废止。
D选项为《民诉意见》174条,已经被废止。
哪里作废了,明明和简易规则内容一样,依然有效
①可口头起诉;
②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③传唤方式简便;
④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⑤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
①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②审理第一审案件;
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10人以上才是人数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