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移送破产,二审继续”
破产案件一经受理.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但以债务人为原告的诉讼并不当然中止,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另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也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审移送破产,二审继续”
破产案件一经受理.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但以债务人为原告的诉讼并不当然中止,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另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也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