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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分居上海市的A区、B区和C区,甲收到乙的一张支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付款行是上海市D区的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甲于8月1日收到支票,8月3日以背书方式将支票转给丙,8月5日丙带支票到银行兑现,结果在路上遗失。丙找了多天未找到,不得已于8月9日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于8月10日受理此案后,指定审判员田某独任审理此案。同时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止支付,并于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从8月16日至10月15日。丙遗失的支票被李某拾到,李某假造背书于8月12日到上海市E区百货商场骗取了价值九万余元的商品。商场收到支票后于8月22日到银行交票发现此票是别人遗失的,赶紧到法院申报。商场向法院申报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决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继续公示催告程序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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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30 13:43
lawerhero 2012年06月26日 11:50:56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
6 # aoobiao 发表于 2012-7-22 11:06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6 11:50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而非判决
4 # ee4412 发表于 2012-6-3 11:14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 fran68 发表于 2011-2-17 15:34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 geiwohuida123 发表于 2009-6-23 14:21
呵呵,我也想这么说。
1 # 法的跟随者 发表于 2009-2-28 09:44
应该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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