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不属于仲裁案件
- 有效
- 效力未定
- 仲裁协议因未明确指明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而无效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因此,本题不属于无效情形,属于效力待定。
后面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上面那个题考查的。那个题目问的是“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对比一看就知道了。一个指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一个指的是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
仲裁法及解释中从来没有出现过“效力待定”这样的字眼。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明确指明仲裁机构:B市仲裁委员会